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蘇皖 孫玉春)10月3日,知名車評人陳震駕駛勞斯萊斯閃靈,在北京朱各莊路與萬壽路交叉口與對向小客車發生碰撞,引發關注。據北京警方通報,陳震負事故全部責任。而另一涉事方家屬,曾發文稱司機骨折。對此,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吉彬彬認為,僅憑目前信息還不足以判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針對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指派兩名律師擔任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吉彬彬表示,律所公告里使用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不能直接等同于案件已進入刑事自訴程序。
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吉彬彬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此事件中,雖然傷者家屬稱傷者多處骨折,且陳震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僅這些信息還不足以判定構成交通肇事罪。
吉彬彬說,律所公告里使用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 用詞,不能直接等同于案件已進入刑事自訴程序。“交通肇事案” 只是對案件性質的一種表述,“被害人” 在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案件中都可以使用。對于律所使用“被害人”表述是否意味案件將進入刑事自訴流程,吉彬彬表示,交通肇事罪作為一類嚴重的刑事犯罪,通常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不屬于典型的自訴案件范圍。只有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作出不立案、不起訴等決定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才可能提起自訴。但這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少見,且門檻很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