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蘇皖 孫玉春)10月3日,知名車評人陳震的勞斯萊斯閃靈在北京萬壽路發生交通事故,此事經現場市民曝出后,關注度一直很高。而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自曝其委派了兩名律師擔任事故傷者的代理人,且稱呼這名傷者為“被害人”,這一說法在網上引起了不小的爭議,不少網友據此推斷陳震的交通違法行為可能要上升到刑事層面,還有人認為律師事務所故意加重表述,對陳震的名譽會造成傷害。
這則消息發布于10月5日,標題為《張某某、戴某某擔任陳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一方的訴訟代理人》,稱陳某所涉“逆行肇事一案”,該所指派兩名律師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有不少網友對此提出疑問,認為北京交警在通報中明確陳震是負事故全責,但并未稱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在這種情況下,律師不應該稱呼傷者為被害人,應該是“事故傷者”,或者“民事受害人”,因為被害人在大家看來是專用于刑事案件中的,而陳震車禍雖然有逆行情形,但從傷者人數和情況看,此事不構成刑事案件。
陳震本人轉發了京都所的這則消息,并表示己方律師會全力配合。現代快報記者撥打了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電話,但是始終無人接聽。關于京都律師事務所用詞問題,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京都律師事務所在消息中稱“交通肇事案”沒有問題,但是“被害人”的說法欠妥,應該是受害人,受害人指因他人侵權行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如交通事故、合同糾紛等案件中的受損方。
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吉彬彬律師認為,律師使用“被害人”一詞屬于其執業行為,不必然導致事件刑事化,也不當然構成對陳震的名譽侵權。“被害人”一詞并非刑事案件專屬,在民事侵權案件中也可使用,其只是表明在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一方,所以僅從律師公告中使用“被害人”這一表述,不能直接推斷事情已上升到刑事案件,可能只是一種常規的法律術語使用,不一定存在措辭不嚴謹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傷者的傷情需經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是否構成重傷,即便構成重傷,重傷人數亦達不到三人的標準。
吉彬彬表示,律所發布公告本身是正常的業務行為,律師的公告若基于事實進行陳述,即使使用了“被害人”等帶有傾向性的詞語,一般難以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或侮辱,因此不構成對陳震名譽權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