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徐州市場監管部門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聚焦消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突出的問題,堅持以“打假、除劣、治虛、懲偷”為重點,嚴厲打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偷工減料、缺斤短兩、非法改裝、商標侵權、虛假廣告、“霸王條款”“幽靈外賣”等違法行為。現公布2025年第五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出廠、銷售列入目錄內未經認證的鋼化玻璃產品及偽造質量標志案
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徐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出廠、銷售列入目錄內未經認證的鋼化玻璃產品及偽造質量標志的行為,鋼化玻璃產品貨值金額37993.27元。
當事人出廠、銷售列入目錄內未經認證的鋼化玻璃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偽造“CCC”認證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799.33元的行政處罰。案后,當事人取得了鋼化玻璃的認證證書。
案例二
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加氣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車用壓縮天然氣案
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年度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結果對徐州某加氣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抽檢結果為氧氣項目不符合GB18047-2017標準的不合格車用壓縮天然氣數量為3235.5kg,銷售價格5.5元/kg,產品貨值金額17795.25元,違法所得2377.95元。
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車用壓縮天然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徐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377.95元,罰款17795.25元的行政處罰。案后,經對當事人在售的車用壓縮天然氣進行復查,檢驗結果合格。
案例三
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機車科技有限公司虛標電池參數及經銷不合格電池案
豐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縣網信辦轉發的媒體反映線索,對徐州某機車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將采購的鋰電池銘牌自行去除,將需要虛標的數值輸入電腦軟件中進行排版,再用亞銀PET標簽紙打印后粘貼在電池外殼上方進行虛標。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磷酸鐵鋰電池實施扣押強制措施并抽樣送檢。經查,至被查時已售虛假標識電池56組,銷售金額129417元,違法所得19567元。現場發現的待售電池經中檢西部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認定:60V50AH磷酸鐵鋰電池室溫放電容量檢驗結果為17.8924AH,判定結果不合格;60V80AH磷酸鐵鋰三元電池室溫放電容量檢驗結果為71.9788AH,判定結果不合格。當事人待售不合格電池120組,貨值金額為147600元。
當事人經銷虛標電池及不合格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鋰電池120組,沒收違法所得19567元,罰款277017元的行政處罰。經案后回查,當事人已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案例四
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睢寧縣某豬腳飯店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案
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移交線索,對睢寧縣某豬腳飯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經查,當事人的妻子以真實信息申請注冊并開設睢寧縣某豬腳飯店,后為提高美團平臺外賣訂單數量,當事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虛假的登記地址和涂改后的房產證明申請注冊另一家豬腳飯店(店名與其妻子注冊地不同)。
2025年6月當事人在美團平臺開始經營,利用注冊的兩個營業執照開設兩家外賣店。經查詢,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店鋪共在美團平臺銷售外賣單600單,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12000元,經綜合認定違法所得2100元。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睢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變更營業執照,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0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經案后回查,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五
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器材案
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聯合邳州市食藥環大隊對徐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經認證認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生產假冒他人廠名的消防器材。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產品未經強制性認證,產品假冒山東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廠名廠址,銷售金額總計6240元。執法人員對現場兩種型號共計4012只成品滅火器、21噸干粉依法予以扣押,產品貨值金額為76208元。經檢測,扣押滅火器均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未經認證生產消防器材、假冒他人廠名廠址、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行為分別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擇一重處的原則,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滅火器4012只、沒收用于生產滅火器的干粉21噸,沒收違法所得6240元,罰款19萬元的行政處罰。經案后檢查,未發現當事人再有違法行為。
案例六
新沂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新沂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新沂市公安局對楊某銷售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楊某銷售的雷達電蚊香液和槍手系列產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商標權利人上海莊臣有限公司和河北康達有限公司辨認,上述商品均為假冒產品。經查,涉案商品貨值金額共計33萬元,其中雷達系列產品13.6萬元,槍手系列產品19.4萬元。新沂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涉案商品進行扣押。
當事人楊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因案值較大,涉嫌犯罪,新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將該案移送新沂市公安局處理。
